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64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住江西省**县**镇**村**坊**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2时18分许,万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赣******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南昌市新建区流湖镇金燕温泉城生米收费站路口右转弯上高速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南昌******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车辆碾压李某某,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万某某当场驾车离开现场。后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通知,万某某前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投案。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认定,万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万某某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电话通知后,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情节,属于逃逸后自首,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万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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