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82********,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14时13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载着刘某某沿国道247线(原31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83KM+500M(皂郊镇**路段)右转弯时,因操作失误致车辆右侧前后轮与道路西侧路基发生刮擦,导致车辆右后轮破损,车辆失控后与由南向北的行人王某某、赵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郊区大队认定:万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万某某留在原地积极救治伤者,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53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万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秀成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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