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05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宁河区**街**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传县**镇**号院**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8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宁河区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光明路与绿荫西路交口并向右转弯,遇李某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路口。万某某观察情况不清,未按规范让行,驾车从李某某前方强行右转,致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失控倒地,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依法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万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万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物证鉴定所尸体检验报告、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及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宁
检察官助理:肖然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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