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21978********,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1月2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2月9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无证驾驶陕EVG***号正三轮摩托车,沿灵宝市豫灵镇工业园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石材厂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白某甲,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白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万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白某甲系头部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10月13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后赔偿被害人白某甲家属损失2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某、白某乙等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战辉
检察官助理:王聪聪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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