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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冷水滩 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派出所**居委会**路**号**栋**号,住道县**广场**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湘M******轻型厢式货车从道县爱莲商业广场方向往道县碧桂园方向行驶。6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道县湘源大道法院路段时,因未注意行车安全,与行走在道路上的行人无名氏相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湘M******轻型厢式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主动缴纳事故保证金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万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尸公告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书:《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羁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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