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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324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赣A** 小型普通客车沿南昌县东新乡河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星中奥广场门口路段时,因道路西侧逆向停放一辆赣AH**重型货车,而与前方同方向万某甲驾驶的南昌K2****两轮电动车尾部及万某乙驾驶的南昌K****两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万某甲、万某乙当场死亡,四车受损。经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鉴定,万某甲、万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货车停放人邓某某及万某甲、万某乙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中万某甲、万某乙分别承担其个人伤害损失中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在现场等候,其父亲万某丙赶到现场也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22警情信息、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视频截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邓某某、万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及照片;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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