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北公某某,住公某某**镇**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2时43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鄂D****C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公某某斗湖堤镇荆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医药公司门前路段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倒,同时与道路中间护栏刮擦相撞,造成行人杨某某受伤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万某某驾车逃逸现场。当晚23时50分,民警在万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号牌鄂D****C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照片);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勘验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曹文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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