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汉川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4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车牌为鄂K*****小型普通客车沿34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348国道41KM+300m处,将行人汪某甲撞倒,造成汪某甲受伤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川公交认字(2019)第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情况说明、保险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汪某乙、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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