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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19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时代”牌环卫车(发动机号:Q150******)在新建区昌邑乡上河口小学路段由南往北行驶时撞到路边晒稻谷的行人万某乙,致行人万某乙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及时将万某乙送往医院治疗,并于2019年11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与受害者家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2020年1月23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万某某取得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茫

检察官助理:肖黎剑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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