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路**号**号,现住息烽县**镇**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组织卖淫案,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万某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在息烽县**镇**出租房屋内为卖淫女顾某甲、顾某乙、李某乙、周某某四人提供食宿,被告人万某某通过微信与嫖客联系后介绍李某乙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以约定比例从嫖资中抽取提成。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万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乙与嫖客孙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在息烽县**镇**路**号孙某某住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抽取提成。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万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乙与嫖客徐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在息烽县**镇**栋**室徐某某住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抽取提成。
2020年4月6日,万某某息烽县**镇**出租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甲、顾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海洁
检察官助理 陆 灵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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