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猴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及住址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湖南株洲****有限公司**分公司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2020年4月,被告人万某某向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绿化项目工地销售了161立方米C25混凝土、20立方米C25P6混凝土。其后,被告人万某某为了结款,提供湖南株洲****分公司印章、合格证、报告、通知单图片指使他人伪造了湖南株洲****分公司的印章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施工配料通知单、水泥试验报告、粉煤灰试验报告、细骨料试验报告。2020年6月17日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万某某指使他人伪造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施工配料通知单、水泥试验报告、粉煤灰试验报告、细骨料试验报告上的湖南株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梓农分公司的印章均为伪造的印章。
另依法查明: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万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群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公司代表龙建平的陈述;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湘军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073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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