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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919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单元**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园**房。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万某某创办了**网站,在未得到相关行政部门和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万某某擅自在该网站上提供国内外、港台地区出版发行的娱乐、摄影旅游等电子杂志给读者下载观看。2019年12月,万某某为牟取利益将大部分的杂志设置为缴费升级成为会员才能观看。据统计和鉴定,万某某在**网站上有偿提供电子杂志共计503种1384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英颖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移动硬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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