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6********,满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部**,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里**号楼**单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车牌号京N****9奥迪牌轿车在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由东向西辅路方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其让刘某某(另案处理)到现场,二人以刘某某为驾驶员身份报案,并办理保险理赔业务。经保险公司计算,车辆修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保险公司尚未理赔保险金。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保单、车辆定损报告、理赔调查合作协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等;5.其它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兵
检察官助理 韩振荣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北京市丰台区**园**里**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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