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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19日,华某某伙同其妻子万某某在未经**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酒厂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北辛庄村租房处、香河县安平镇扁城村租房处灌装生产假冒牛栏山陈酿二锅头白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92650元。2018年11月19日,民警在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镇查获华某某、万某某正与黄某某交易的400箱白酒,以二人销售给黄某某的每箱42元计算,查获的白酒价值16800元。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被直接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3、同案犯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新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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