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号,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办事处***廉租房*栋*单元1-1室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万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铜仁市碧江区******往铜仁二中方向行驶。21时22分许,当行驶至**大道***灯控路口100米处时,万某某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万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7mg/100ml,后将其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抽取血样备份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0.83mg/100ml。
被告人万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助力摩托车在城市闹市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万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20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
2.卷宗二册、起诉书九份、破案报告一份(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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