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40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赣AHV****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迎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板樟山隧道南出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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