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临漳县**镇**村**路**号。2008年9月8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2时09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豫J3****号小型轿车,沿永定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阳县**乡**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荣某某的证言;3.物证:机动车照片;4.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抽血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洲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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