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未检刑诉〔2016〕2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0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机动摩托车沿107国道往北行驶至西平县宋集乡老于村公路上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2016年10月17日,经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是9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娜
检 察 员:张 如
2016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1页。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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