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家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车牌赣CW****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高安市锦水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高安市锦水路“水岸江南”小区路段,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岗亭中队巡逻民警拦下检查,经对万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随后巡逻民警将万某某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9】赣毒鉴字第(06029)号司法鉴定检测:在送检的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6.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血液酒精含量、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罚金一万二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蔡 旋
检察官助理:汤芬芳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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