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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78********,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室,住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室。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百色路由西向东至百色路进龙川北路西约150米处,先后撞伤由南向北横穿百色路机动车道的徐某某、魏某某,后万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同日22时30分在本市徐汇区汇成苑五村8号201室被民警抓获。后经抽取万某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5mg/mL。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构成轻伤一级、轻微伤;被害人魏某某构成轻伤一级。

到案后,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某某、魏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当事人呼气式酒精测试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一组、验伤通知书、刑事谅解书;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等,证明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及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万某某到案情况。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君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于住所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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