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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沪CQ****小型面包车,沿上蔡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店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换 李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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