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大道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截查,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万某某即下车逃跑,并让同车人员顶替其驾车的行为,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万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93.9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伟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出租屋,电话:1868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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