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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E****1的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国汉宾馆前,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5.2mg/100ml。

被告人万某某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段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张某某、郑某某对万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跃

检察官助理 邢梦秋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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