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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18年7月12日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无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驾驶牌照号为黑A****D的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自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某桥下购得75桶疑似汽油液体(每桶容积约为9.5升),装车后沿葛万公路行驶至西小站桥左转进入津港公路,后继续行驶至八里台镇津港公路与双顺路交口以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车内装载的75桶疑似汽油液体被当场扣押。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提取液体样本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17930-2016标准的规定,密度为744.1千克/立方米。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称量,从其运输的疑似汽油液体样本LH-2019-1041-J0001中检出汽油成分,75桶汽油体积共计712.5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强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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