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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村**号。因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时35分,被告人万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曹县孙老家高速路口时,被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万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书霞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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