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阳信县流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内环西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查获现场道路及车辆照片;3、酒精检测报告;4、证人杨某某、霍某某、谢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好真
检察官助理:佘晓菡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信县**镇**村;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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