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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中共党员,非人非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愿意接受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万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十路1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万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8.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平舆县**镇**村委党支部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和抽血现场照片、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笔录、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明;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  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素琴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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