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8月11日04时01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藏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娘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娘热路“向阳菜市场”门前路段时,被夜间酒驾检查组当场查获,交警到达现场对其进行两次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134mg/100ml、130mg/100ml。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176.34mg/100ml。证实被告人万某某被查获时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已满18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驾驶机动车资质、汽车所有权等情况;(车辆所有人:周某某)2、查获经过(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表134mg/100ml、130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人民币1900元。)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以及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的结果;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11日4时许自己在太阳岛欧米亚饮酒后驾驶藏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娘热路“向阳菜市场”前路段被交警查获的事实; 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34mg/100ml的事实。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自己饮酒的场所(本市太阳岛欧米亚酒吧)及所饮酒类(雪花纯生啤酒瓶装)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德吉
刘雪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住本市城关区柳梧**期**栋**号,联系电话:136********
2.卷宗两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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