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6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住滦平县滦平镇**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3时许,万某某驾驶冀H****8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滦阳路亿鸿达红绿灯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滦平镇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2020年3月30日滦平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万某某酒精浓度为104.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万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上路,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理;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秀林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 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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