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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常住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时许,洋浦交警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吉浦路加油站前路段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对车牌号为琼F0****皮卡车检查时,民警发现驾驶员万某某酒后驾驶,经对万某某口吹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经抽血化验检测,检测酒精含量为 143mg/100ml。万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万某某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现场照片、酒精测试单等;   

2.被告人万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鄢月武

                                书 记 员:吴可任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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