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住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77.42mg/100 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载着陈某某、肖某某)沿云梦县**镇**路行驶至**路段撞上前方同向左转弯由安某某驾驶的鄂K****9 号轻型货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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