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3月2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贰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鄂C****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竹山县溢水镇东川村往同镇涧沟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溢水镇涧沟路1KM+100M处,遇对向周某某驾驶的鄂C****5号小型轿车,万某某停车让行时,鄂C****5号小型轿车与鄂C****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挂,造成鄂C****5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4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万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习奎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