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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时30分,被告人万某甲酒后驾驶鄂G*****小轿车行驶至**大道**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鄂B*****小车相撞。随后,鄂B*****的车主胡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对万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34mg/100ml,民警遂带万某甲到黄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万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万某甲赔偿了胡某某的修车费用,并取得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梅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减少罚金数额,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娟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园**号,联系方式:1872789****。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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