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湘乡市棋梓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甲酒后驾驶车牌为临湘C*****的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湘乡市棋梓镇东大街铁路桥地段时现场民警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万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万某乙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楚文
检察官助理:彭雷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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