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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71990********,重庆市璧山区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3时许,饮酒后驾驶粤U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湘桥区新东路自北往南行驶至与新桥西路交界处左转弯时,适遇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粤UG****号小型轿车沿新桥西路自东往西行驶至该处,因万某某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加之林某某驾车行驶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措施不当,致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万某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万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5mg/100m1。

2019年3月27日,经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万某某,其自行前往该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树旭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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