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1********,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室,住肇东市**街南**平房,2018年8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灰色宝岛牌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三道街南环桥下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85.175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万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建议书、告知书、承诺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现场、讯问照片、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矩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5.视听资料:抓获、讯问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羁押于肇东市拘留所;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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