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91********,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陕汽集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1时00分左右,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S的银白色雪铁龙牌小车沿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善寺西街口时,被交警雁塔大队查获。经查,被告人万某某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万某某血醇浓度为152.6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3.指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武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从宽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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