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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4********,布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宣灯,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被告人万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贵ER****号小型轿车由鸿芙容酒店往县医院方向行驶,23时许,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1公里500米(桅峰大道)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甲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0.3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检察官助理:姚中艳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栋**单元。联系电话1818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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