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乙,性别:**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78********,**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道**花园**栋**室。系贵州省铜仁市**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万某甲曾于2016年5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驾驶证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万某甲驾驶贵D6****号小型轿车由万山区仁山办事处沿莲花大道往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方向行驶,当日20时50分,当车辆行驶至天鲇线113公里+500米(小地名:唐家寨)路段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被告人万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当日21时17分,执勤民警将被告人万某甲带至万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2020年1月21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万某甲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16.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查询单及照片、铜仁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2.证人证言:刘开某某的证词、杨某某的证词;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铜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分析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芳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万某甲现住铜仁市万山区**道**花园**栋**室。联系电话:1831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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