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白色轿车从三明市梅列区东安路**宠物店门口至其位于三明市梅列区**村**幢的家中,22时许又驾驶该车从该地出发,沿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君悦大酒店门口时,撞上对向行驶的正左转掉头的被害人金某某驾驶的闽******号白色轿车,造成双方车损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闽******号白色轿车逃离现场,后于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列西道口信号灯路口被民警抓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4.59mg/100ml。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闽******号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介于67km/h至70km/h之间。该速度已超过事故路段40km/h的限速。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炉英
检察官助理:庞 革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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