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修水县**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修水县**乡往**集镇方向行驶,17时许,当行驶至**集镇**大道**湾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时,与何某某驾驶并实施右转弯的赣G32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万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受伤昏迷的万某某被送至修水县**人民医院救治,交警随即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83mg/100m1。经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万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归案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何某某、郑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望宝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79293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