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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6的黑色“雅阁”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龙潭路西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报警台电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10月15日

附:1. 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四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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