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213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直属**支队第**大队辅警,住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赣M****0白色东风日产牌小车,从本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火瓢牛羊肉”火锅店出发,经红谷隧道,至西湖区桃苑西路一排挡吃宵夜。9月8日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车从该桃苑西路出发,经滕王阁隧道,行驶至东湖区沿江北大道三经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万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后交警将万某某带至江西省人民医院抽血提取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90mg/100ml。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万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指认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车轨迹及卡口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宁
检察官助理:闵 浩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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