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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粤******别克小车沿艾溪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尤氨路口东侧时,与被害人朱某某驾驶赣******运王牌重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万某某受伤,被告人万某某因被害人报警后到案。2019年12月26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万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毛玲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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