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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天池镇柏阳村(小地名龙井田)贾某某家中出发往水尾方向行驶,行驶至叙永县天池镇合叙路84km处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水尾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g,;经抽取万某某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l00m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直波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92829****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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