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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广德市******1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中午,被告人万某某驾驶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X039线14公里500米处,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广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方某甲、方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卫东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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