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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633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赣A*****小车,行驶至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大道莲武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将万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万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7.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说明等书证;

2.​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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