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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兴隆县,住******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主街贵宾楼处骑无牌照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北营房村村委会门口,因躲避货车摔倒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8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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