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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涞水********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3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案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涞水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扣,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抽取静脉血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万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芳洁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万某某现在原住所,联系方式:1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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