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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Z4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街**组,个体户,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号。2000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2月1日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晚上,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载有韦某某的琼D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白沙县邦溪镇往七坊镇方向行驶,23时18分许,车辆行驶至什邦线91KM+300M路段处,碰撞由邢某某驾驶停在路边的琼AW****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左侧,造成万某某、韦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万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54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邢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韦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D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琼AW****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以上均为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违法犯罪情况查询、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残疾证等材料;

3.证人韦某某、刑某某、王某某、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万某某具有的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前科,一级残疾等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琴

书  记  员:谭瑶瑶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处,联系电话:1828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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